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王 国洲 发布时间: 2008-02-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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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南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时,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规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 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窃 电日数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三、违约用电,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起迄时间不明的,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还应补交私增容量的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 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需要继续使用者,按新增用户办理手续。
3、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的基本电费,并 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封存设备的,违约使用者应承担第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 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设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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